本報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周芬棉為防範和控制風險,促進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今日就《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明確要求,債權人在將應收賬款權轉讓銀行時,銀行應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人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確定,各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明晰無爭議。避免企業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所謂保理業務,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銀行,由銀行負責為其辦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針對一些銀行放鬆融資審查等問題,《辦法》對保理融資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範,包括融資產品、客戶準入、合作機構準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
  《辦法》同時對應收賬款做了界定。在保理融資中,進一步嚴格合格應收賬款標準,對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有價證券付款請求權等幾種不合格應收賬款予以了明確。
  依據《辦法》,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的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對應收賬款範圍予以規範,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原標題:銀行不得為權屬不清賬款做保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f02aftnx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