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月16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系統傢俱局今天就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進行明確,對納稅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營業。
  國家稅務總局介紹,按照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室內設計。因此,納稅人向他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就如何確定計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規定順序確定營業額。回遷安置房與商品房性質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核定,應按照營業稅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潤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時,由於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出讓價款並非該納稅人承擔,實質上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該納稅人,因此,核定的銷售不動產計稅依據中不應包含土地成本。  (原標題:稅總: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蒸烤箱房需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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